反对政治打压及知识产权垄断
左仁 社会主义行动
政府再次推出俗称“网络廿三条”的《2014年版权(修订)条例》草案,新增一条“传播罪”,将电子传播纳入版权法下规管。浪费公帑的创新及科技局通过后,政府打着保障业界权益的名义,实质上是打压网路传播及创作自由。政府在2011年首次提出网路廿三条时,面对群众大力反对,被立法会拉布阻止通过,令法案一直搁置至今。事件令梁振英政府面子受损,因此今次特首开腔鞭策建制派,表示要尽快通过条例。
今次政府再度推出法案时,为免民情再度反弹,作出了一些退让,将批评或评论某作品、评论时事、戏仿等目的,纳入豁免范围内。但是,如果二次创作品只是抒发个人感情或展示才艺,将得不到版权豁免。例如,演唱填上新词的歌曲并上载至互联网,有可能构成侵权。至于被网民经常使用的电视及电影截图,用户必须作出确认声明,清楚标识引用来源及相关资料,否则不获豁免。此外,认真翻唱、漫画同人志、串流打机、抒情改词等,统统都不获豁免,属于“网络 23 条”下的刑事罪行。
“不诚实使用电脑罪”是以言入罪
在网路廿三条通过后,版权人可就“侵权物品”作民事追究。而如果“侵权物品”损害版权人利益,则有可能须负刑事责任。此外,像无线电视这种影视霸权公司,也可以用违反合约条款为由民事起诉网民,意味着何谓侵权将由大企业来定义!此外,未来当网民的二次创作被界定为“刑事侵权”时,政府可以绕过版权人,用不诚实使用电脑罪起诉网民。其实这早在2005年时就有发生,当时一名网民上载三部侵权电影后,警方用上“不诚实使用电脑罪”及版权刑事罪提出控告。
政府警察早就想将“网络廿三条”与“不诚实使用电脑罪”混合使用,方便直接发动政治打压。这条罪美其名是保障网民免受黑客攻击或网路诈骗,实质上已沦为政治工具。去年伞运期间,不少网民因呼吁参与占领行动,遭警方以该罪拘捕。早前保安局明言,哪项罪名较易入罪就会控告哪条,显然“不诚实使用电脑”将是另一条“莫须有”的罪名。即使说即使到最后罪名不成立,单单警方有权扣留网民于警署达四十八小时,已经足以令网民提心吊胆,被迫自我审查。
根据保护网络自由的组织“键盘战线”表示,无线电视曾经要求政府将分享有侵权内容的超连结刑事化。虽然政府不敢立即公开答应此建议,但却承诺将会于“网络廿三条”通过后,考虑让政府和企业有权申请禁制令封锁“侵权”网站。届时港府会像大陆政府一样封锁网站。
泛民主派犹豫不决
为了顾及跨国企业的商业利益,加上美国近年加强打击盗版以强化知识产权的垄断,泛民主派在网路廿三条的立场上犹豫不定。根据建制派报章《东方日报》报道,美国领事馆、美国商会及部分本地的影视娱乐音乐企业,多次向本港不同党派议员施压要求尽快通过草案。公民党毛孟静坦言,被版权持有人及网民代表“夹实”。工党何秀兰表示,该党或全投弃权。而民主党单仲偕会建议该党支持草案。
美国近来与多个亚洲国家签署TPP,其中一项重要政策就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,稳固科技及影视企业的资本垄断。虽然香港并没有参与TPP,但今次美方向泛民施压也是一脉相承的,可见为了维护跨国企业的利益,不惜打压民主权利。二零一零年,美国司法部曾考虑动用知识产权法例控制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,指控他在网站发布机密文件侵犯版权。
社会主义者当然支持保障创作人和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,确保成果免受抄袭或冒认。但是,现今资本主义政府的版权条例只是保障这些公司老板的利益。跨国资本恃着财雄势大,可动用资金吞噬知识产权的专利权,在这过程中知识产权被资本家掠夺,然后用来变卖、交易及牟利,创作人及科研人员的成果也得不到保障。
例如,根据Ernst &Young 和SNEP的一项调查显示,如果艺人在流行媒体音乐平台上发行音乐,唱片公司和音乐平台共获得66.4%的收入,扣除各项税费后,制作人/词曲作者抽取10%,而剩下的留给艺人的收入仅为6.8%。这是一线艺人的待遇。可见,无论版权条例如何严苛,也不能保障创作人能享有劳动成果。
要求撤回网路廿三条
社会主义者要求撤回网路廿三条法案,反对网路白色恐怖和政治打压,也反对知识产权的资本垄断。只有同时在这两方面斗争,才能争得真正的言论自由。
在网路科技发展的年代,资讯传播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的矛盾更为激烈。资本家一方面希望牟利而发展网路市场,一方面却要更严加阻止网路传播自由,可见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相矛盾。为了让知识和资讯得以自由传播,让人人方便取用,唯有将创作公司、科研企业和媒体公司公有化,由民主管理的公帑基金出资支持自主的科研、创作和媒体发布。
社会主义行动主张:
- 撤回网路廿三条,停止网路白色恐怖
- 打破媒体企业垄断,由民主监督的公帑出资营办公共媒体,确保真正的新闻及言论自由
- 反对财团垄断知识产权,将创作及科研企业民主公有化,由民主管理的公帑基金出资支持自主的科研及创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