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對政治打壓及知識產權壟斷
左仁 社會主義行動
政府再次推出俗稱「網絡廿三條」的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》草案,新增一條「傳播罪」,將電子傳播納入版權法下規管。浪費公帑的創新及科技局通過後,政府打著保障業界權益的名義,實質上是打壓網路傳播及創作自由。政府在2011年首次提出網路廿三條時,面對群眾大力反對,被立法會拉布阻止通過,令法案一直擱置至今。事件令梁振英政府面子受損,因此今次特首開腔鞭策建制派,表示要盡快通過條例。
今次政府再度推出法案時,為免民情再度反彈,作出了一些退讓,將批評或評論某作品、評論時事、戲仿等目的,納入豁免範圍內。但是,如果二次創作品只是抒發個人感情或展示才藝,將得不到版權豁免。例如,演唱填上新詞的歌曲並上載至互聯網,有可能構成侵權。至於被網民經常使用的電視及電影截圖,用戶必須作出確認聲明,清楚標識引用來源及相關資料,否則不獲豁免。此外,認真翻唱、漫畫同人誌、串流打機、抒情改詞等,統統都不獲豁免,屬於「網絡 23 條」下的刑事罪行。
「不誠實使用電腦罪」是以言入罪
在網路廿三條通過後,版權人可就「侵權物品」作民事追究。而如果「侵權物品」損害版權人利益,則有可能須負刑事責任。此外,像無線電視這種影視霸權公司,也可以用違反合約條款為由民事起訴網民,意味著何謂侵權將由大企業來定義!此外,未來當網民的二次創作被界定為「刑事侵權」時,政府可以繞過版權人,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起訴網民。其實這早在2005年時就有發生,當時一名網民上載三部侵權電影後,警方用上「不誠實使用電腦罪」及版權刑事罪提出控告。
政府警察早就想將「網絡廿三條」與「不誠實使用電腦罪」混合使用,方便直接發動政治打壓。這條罪美其名是保障網民免受黑客攻擊或網路詐騙,實質上已淪為政治工具。去年傘運期間,不少網民因呼籲參與佔領行動,遭警方以該罪拘捕。早前保安局明言,哪項罪名較易入罪就會控告哪條,顯然「不誠實使用電腦」將是另一條「莫須有」的罪名。即使說即使到最後罪名不成立,單單警方有權扣留網民於警署達四十八小時,已經足以令網民提心吊膽,被迫自我審查。
根據保護網絡自由的組織「鍵盤戰線」表示,無線電視曾經要求政府將分享有侵權內容的超連結刑事化。雖然政府不敢立即公開答應此建議,但卻承諾將會於「網絡廿三條」通過後,考慮讓政府和企業有權申請禁制令封鎖「侵權」網站。屆時港府會像大陸政府一樣封鎖網站。
泛民主派猶豫不決
為了顧及跨國企業的商業利益,加上美國近年加強打擊盜版以強化知識產權的壟斷,泛民主派在網路廿三條的立場上猶豫不定。根據建制派報章《東方日報》報道,美國領事館、美國商會及部分本地的影視娛樂音樂企業,多次向本港不同黨派議員施壓要求盡快通過草案。公民黨毛孟靜坦言,被版權持有人及網民代表「夾實」。工黨何秀蘭表示,該黨或全投棄權。而民主黨單仲偕會建議該黨支持草案。
美國近來與多個亞洲國家簽署TPP,其中一項重要政策就是加強知識產權的專利權,穩固科技及影視企業的資本壟斷。雖然香港並沒有參與TPP,但今次美方向泛民施壓也是一脈相承的,可見為了維護跨國企業的利益,不惜打壓民主權利。二零一零年,美國司法部曾考慮動用知識產權法例控制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,指控他在網站發布機密文件侵犯版權。
社會主義者當然支持保障創作人和科研人員的勞動成果,確保成果免受抄襲或冒認。但是,現今資本主義政府的版權條例只是保障這些公司老闆的利益。跨國資本恃著財雄勢大,可動用資金吞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,在這過程中知識產權被資本家掠奪,然後用來變賣、交易及牟利,創作人及科研人員的成果也得不到保障。
例如,根據Ernst &Young 和SNEP的一項調查顯示,如果藝人在流行媒體音樂平台上發行音樂,唱片公司和音樂平台共獲得66.4%的收入,扣除各項稅費後,製作人/詞曲作者抽取10%,而剩下的留給藝人的收入僅為6.8%。這是一線藝人的待遇。可見,無論版權條例如何嚴苛,也不能保障創作人能享有勞動成果。
要求撤回網路廿三條
社會主義者要求撤回網路廿三條法案,反對網路白色恐怖和政治打壓,也反對知識產權的資本壟斷。只有同時在這兩方面鬥爭,才能爭得真正的言論自由。
在網路科技發展的年代,資訊傳播自由與私有財產權的矛盾更為激烈。資本家一方面希望牟利而發展網路市場,一方面卻要更嚴加阻止網路傳播自由,可見資本主義制度的自相矛盾。為了讓知識和資訊得以自由傳播,讓人人方便取用,唯有將創作公司、科研企業和媒體公司公有化,由民主管理的公帑基金出資支持自主的科研、創作和媒體發佈。
社會主義行動主張:
- 撤回網路廿三條,停止網路白色恐怖
- 打破媒體企業壟斷,由民主監督的公帑出資營辦公共媒體,確保真正的新聞及言論自由
- 反對財團壟斷知識產權,將創作及科研企業民主公有化,由民主管理的公帑基金出資支持自主的科研及創作